关于2003年上海教工暑期休养活动的意见
时间:2003-04-21 浏览:2572

为认真贯彻《教师法》关于“要因地制宜地组织教师休养”的精神,落实原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休养的意见》的要求,实施修改后的《工会法》《上海市工会条例》,现对2003年组织上海教工暑期休养活动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领导要从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搞好教工休养的深远意义。国家颁布的《教师法》明确教师应具有休养的权利,组织教工暑期休养是依法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师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知识分子政策。

各级教育工会开展教工休养,要坚持姓“教”,其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为教师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针对教师的职业特点组织好教师的休养工作,为他们提供一个满意的休息条件,不仅使教师调节身心,恢复体力,开阔眼界,增长知识,丰富阅历,而且对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也有积极作用。教工休养是教师的福利事业,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会工作的一个窗口,务必加强领导和管理,落实专人负责。

二.各级教育工会要统筹兼顾,努力扩大教工休养活动受益面,要继续安排好学校中各类人员参加休养,重点向“四强骨干”倾斜(即教学强、科研强、管理强、服务强人员),以及参加义务献血的教职工。此外,还要有计划地安排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教职工参加休养,要积极鼓励教职工自费参加休养活动。参加人数按上年底在册教职工人数的12%——13%安排,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实际情况相应提高比例。

三.各级教育工会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以新的形式,新的思路,新的办法去拓宽教职工休养领域,研究新时期教职工休养新的特征。要引入竞争机制,利用社会资源,发挥教育工会的群体优势,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的教工休养管理体系和组织网络。要强化安全措施,建立保险制度。

四.各高校、直属单位由行政按上年底在册的职工人数的12%——13%比例计算,对参加休养活动的教工每人补贴700元,并一次性划入基层工会包干使用。市教育工会仍按上年度各基层工会上缴工会经费的12.5%回拨作休养补贴。

五.各区县教育局党政要切实加强对教职工休养活动的领导,要列入议事日程进行专题研究,要落实专人负责,在经费的开支方面,原则上采取“行政拨一点、工会补一点、个人负担一点”的方式,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安排好2003年的经费预算。

六.按照市总工会的要求,市教育工会作为全市教工休养工作的组织管理者,继续接受各基层工会的委托,做好暑期休养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定期的研究交流制度,探讨教工休养工作中的热点与难点,研究新的举措,交流工作体会,总结成功经验,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包括休养人数、组织工作、安全措施,财务等),把组织教工休养办成受广大教工欢迎的民心工程、爱师工程。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市委员会

20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