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青年教师联谊会章程
时间:2005-09-16 浏览:7310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上海交通大学青年教师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系由上海交通大学青年教师自愿组成,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工会、人事处、团委等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各种活动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将本着爱国、荣校、团结、奋进的宗旨,致力于凝聚、服务广大青年教师,为提高青年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搭建舞台。同时,将加强校内外联系,增进青年教师跨学科的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青年教师的自身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拥护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并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第五条 组织开展校内外不同学科青年教师间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拓展他们的工作视野和合作领域。

第六条 协助学校组织开展面向青年教师的各种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业务水平。

第七条 及时了解青年教师的思想、工作与生活的情况,积极表达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为青年教师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 组织开展校内外丰富多彩、适合青年教师特点的各种联谊活动,活跃青年教师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三章

第九条 根据自愿原则,凡在上海交通大学工作、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并承认本会章程的青年教师经申请和审批均可成为本会会员。调离本校或超过年龄者视为自然退会。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形象和声誉。

(二) 服从本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安排,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积极为本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三)主动为其他会员提供各种有益的信息资源,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四)交纳会费,并协助做好发展新会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各种权利:

(一)出席本会召开的相关会议,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享有本会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可无偿利用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源。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管理机构,理事会为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全体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通过或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理事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由各学院推荐产生,一般由各分会长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至多两届。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与顾问若干名。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校工会、人事处和团委等有关部门资助;社会及个人赞助;会员所缴纳的会费。

第十六条 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全体会员监督,支出按理事会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上海交通大学青年教师联谊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青年教师联谊会

200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