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上海交通大学青年教师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 联谊会系校党委领导下,由我校全体青年教职医护员工组成,以交流、咨询和联谊为主要活动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联谊会将本着“爱国、荣校、团结、奋进”的宗旨,致力于凝聚、服务广大青年教职医护员工,为提高青年教职医护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搭建舞台。同时,将加强校内外联系,增进青年教职医护员工跨学科的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青年教职医护员工的自身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联谊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拥护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并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组织不同学科青年教职医护员工进行教学研讨、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并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拓展青年教职医护员工的工作视野和合作领域。
第六条 协助学校组织开展面向青年教职医护员工的各种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高青年教职医护员工的思想业务水平。
第七条 及时了解青年教职医护员工的思想、工作与生活的情况,积极表达和反映青年教职医护员工的意见与建议,为青年教职医护员工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 组织开展校内外丰富多彩、适合青年教职医护员工特点的各种联谊活动,活跃青年教职医护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联谊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团体会员由上海交通大学二级单位青年教师联谊会和学校相关部处组成,个人会员为上海交通大学40周岁以下的全体青年教职医护员工。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各种权利:
(一)向联谊会推荐本单位理事;
(二)对联谊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联谊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一)遵守联谊会章程,维护联谊会的形象和声誉;
(二)服从联谊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安排,积极为联谊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三)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联谊会与各会员团体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第四章理 事
第十三条 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产生,主要由二级单位联谊会会长和学校相关部处负责人担任。相关人员如有职务变化,由所在部门相应职务人员自然接替。
第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各种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联谊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参与、协助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应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一)遵守联谊会章程,执行联谊会决议和委托的任务;
(二)汇报各会员团体工作;
(三)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联谊会的最高议事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任命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至多两届。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理事若干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联谊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三)制定联谊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会员团体、理事变更方案;
(五)领导各会员团体开展工作;
(六)通过或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理事会议。
第六章 秘书处
第二十条 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联谊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 负责校联谊会的各种会议、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 负责会员的管理、联络和服务等工作;
(三) 负责校联谊会各种文件的起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四) 协调校联谊会内外关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兄弟高校联谊会沟通联络;
(五) 负责校联谊会的财务报销、信息化和宣传工作;
(六) 其它相关工作等。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学校专项拨款;二级单位经费预算;学校相关部处支持;社会及个人赞助等。
第二十四条 经费主要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接受理事会监督,支出按理事会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上海交通大学青年教师联谊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青年教师联谊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