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章程
来源:中国教育工会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管理员 时间:2016-04-20 浏览:2478

1996年12月27日制定(2003年1月3日上海交通大学四届四次教代会常任主席团第二次扩大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医疗制度改革的需要,不断增强教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发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团结互助友爱精神,排忧解难办实事,互助互济保平安,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设立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基金,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基金是由全校在职教职工、退休教职工自愿参与的群众性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目的在于给每位参与的教职工在生病医疗期间因自理医疗费用较大而造成经济困难者以经济补助,帮助其排忧解难。

第三条  本基金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参与与否完全自己决定。自2003年起参加基金者,无论是否获得过基金补助,均不得退出,调离上海交通大学后也不再列入基金补助范围。2003年以前参加基金者,如未获得过基金补助的,可以申请退还所缴纳的本金。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基金创建时,全校自愿参加的教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00元。新进校教职工隔年参加者,在300元基础上每年按30元递增缴费;原有教职工补申请参加者在300元基础上,从1996年起至申请该年,每年按30元递增缴费。

第五条  学校已两次拨款,使资金总额维持在300万元。学校今后视发展与基金使用情况,继续适当拨款以保证该基金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接受校内外各单位与个人的赞助。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专列帐户,财务处代为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学校委托工会给每位参与的教职工颁发一本“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卡”,作记录补助款的凭证。

第八条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保值增值融资,力争做到以基金增值部分支付每年的医疗补助费用。

第九条  基金使用情况,由审计处每年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公布。

第四章   基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  参加基金的教职工凡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共负段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市职保会按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余下的自负部分,由校医保互助基金给付1/2的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一条  超过上海市年平均工资四倍以上,进入地方附加基金共负段的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市职保会按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余下的个人自负部分,由校医保互助基金给付1/3的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二条  凡在统筹基金共付段和地方附加基金共付段支付范围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特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医疗费用,市职保会按该费用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余下的个人自负部分,由校医保互助基金给付1/2,或1/5(指超过上海市年平均工资四倍以上者)的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三条  本“基金”补助范围,仅限本市“医保改革保险办法”允许支付的医疗费用的范围,自费医疗费用不得享受补助。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及安装人工器官所发生的费用,单次超过1.5万元者,其自理部分由基金补助10%,最高限额5000元。

第十四条  基金用于同一位参加人员的各种医疗补助款累计达到3万元者,基金不再承担其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凡购买滋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营养性药物或补品的费用,均不能列入本基金申请补助范围。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成立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主任由分管财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工会、财务、人事处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校医院、人事处劳动工资科、工会生活部等有关人员担任。

管委会下设:

1. 办公室,由校工会负责;

2. 财务小组,由财务处负责。

第十七条  管委会职责

1. 领导、管理办公室及财务工作;

2.定期研究有关基金工作,以及基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3. 审批资金保值增值方案及多方筹集基金,增加基金总量。

第十八条  办公室职责

1. 认真贯彻本章程中的各项规定;

2. 对基层上报的申请负责审核,提出意见,交管委会审批;

3. 负责日常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小组职责。

1. 负责基金管理,做好保值增值工作;

2. 支付符合条件的医疗补助费用,并有权拒付一切不合理开支;

3. 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基金使用程序

第二十条   本基金新参加者缴款30天后,如生病方可取得享受医疗互助补助款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基金开支范围的规定,基金成员就医后,应持有医疗费用单据先办理上海市总工会医疗保险理赔申报手续,然后填写本基金使用申请表,由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审批,到财务小组领取补助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本章程部分条款若需修改,则由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常任主席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