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互助金会”。它是本校在职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经济互助组织。
第二条 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友爱精神,开展互帮互济活动,为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教职工家庭提供短期借款。
二、组织
第三条 建立互助金工作组,与校工会生活部实行一个班子,二块牌子。生活部正副部长兼任互助金工作组正副组长。工作组在工会领导下,负责互助金日常借款工作的管理,定期向工会报告有关工作,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四条 会员小额借款时,可凭互助金会会员证,直接到工会财务办理借款手续。借款500元以上者,另需交本人申请报告及部门工会有关主管领导批示意见,到工会财务办理借款手续。
三、义务与权利
第五条 凡参加互助金会的会员须一次性缴纳互助金50元。
第六条 会员在经济发生困难时,有权按章程规定申请借款。
四、借款与还款
第七条 借款
(一)本互助会互助金的本金存入银行保值增值,每年的利息用于借贷。待互助金归集一年产生利息后,开始借款。
(二)借款办法
1.会员新分配(或购、造)住房时,可借款1000~1500元。
2.因病住院需本人付大额押金时,凭交款通知单和有关证明,可借款1000~3000元。
3.会员子女进大专、中专(职)时,一次缴费有困难可凭入学通知书,借款500~1000元。
4.会员家庭被盗或遇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时,可借款500~2000元
5.其他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经济困难的,可视具体情况决定借款数,最高不超过3000元。
6.会员借款未还清前,一般不得再借新款,若申请再借款,必须在还清旧款6个月以后。如遇特殊情况,经工作组同意,可予以照顾借款,但新旧借款之和不得超过 5000元。
第八条 还款
借款后的第二个月起,从工资中逐月扣还,每次扣款不少于200元,扣清借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0个月。
五、其他
第九条 会员离退休、调离本校,在办理手续时,由工会财务结清借款账目,收回互助金会会员证,并退还50元互助金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