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日上海交通大学工会委员会通过, 2012年11月22日上海交通大学工会委员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健全我校院(系)、直属单位和机关部处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根据《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称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现代大学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也是二级单位领导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平台和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1) 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讨论和审议本单位提出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 讨论和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 讨论并决定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单位内部薪酬分配实施方案等事项;
(4) 与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相结合,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5)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单位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并与本单位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一般占本单位人数20%左右,但不得少于30名。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所、教研室、科室等基层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职工等方面的代表。
院(系)代表的构成既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以上,高级职称代表一般不少于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必要时可由本单位更换或补选。代表在任期内离开本单位,或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即失去代表资格,应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
代表在本单位部门之间工作调动的,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
第十条 代表的权利
(1)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2) 对涉及单位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提出提案和议案;
(4) 对本单位工作和教代会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
(5) 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代表的义务
(1)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 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 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在本单位同时享有与二级教代会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校工会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的选举和表决结果必须经半数以上应到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成员由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一般为五至七人。
第十七条 根据教代会和工会的工作性质,二级教代会主席团主席一般由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工会是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1) 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包括组织选举代表、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和议程、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主席团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等;
(2)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处理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与落实。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每次教代会召开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两个半天。
第二十条 在教代会召开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单位形成正式草案后,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二十二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送交代表;教代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对提交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单位和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结果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在会议期间应当征集提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及下属单位的的职工代表大会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