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在学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师德建设和学科建设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高师带徒等“传帮带”活动,推动和带领广大教职工成为创新型人才。校工会决定在全校开展上海交通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为规范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二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是由在技术、业务和管理方面有专长,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劳动模范作为负责人,并以劳模名字命名,同时有相关人员组成的创新团队。
第三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基本条件是:
1、有劳模领衔:至少有一名市级以上劳模为领军人物;
2、有创新团队:团队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团队协作氛围浓厚;
3、有创新项目:每年至少有1项省(市)级以上创新课题或研究项目;
4、有创新成果:每两年至少有1-2项成果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或认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场地经费:有相对固定、满足工作需要的活动场所,及用于创新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新内容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五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努力成为学校的智囊团、岗位的创新源、项目的攻关队、人才的孵化器和团队的方向标,带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创新活动的持续深化。
第六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积极围绕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开展创新活动,推动学校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劳模“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高师带徒等活动,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教职工。
第七条 自2014年起,上海交通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每年在全校范围内评选一次,评选按照自愿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成熟一家建立一家,不限名额。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八条 上海交通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须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推荐申报,经所在单位党政认可,校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在“五一”劳动节前后进行命名挂牌。
第九条 建立管理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劳模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条 建立台帐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建立创建活动台帐、创新成果台帐和成员发展台帐。校工会应建立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台帐,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考核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对自身工作进行定期自检,并做好年度考核总结工作。校工会将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工作室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内容包括:每年至少有1个创新课题,若干次技术培训、业务交流、高师带徒等活动。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上海交通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每三年为一个管理周期,校工会将在周期末对已命名的上海交通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者,将不再保留其上海交通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称号。
第十三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对每个上海交通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校工会在一个周期内给予2万元的资金支持,并保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校工会要加强对上海交通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同时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劳模创新工作室”相互学习交流,共同提高。
第四章 措施与要求
第十五条 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是在实践中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作用,保持和发展劳模先进性的现实需要,是广大教职工学习劳模、创先争优、建功立业的有效载体。学校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列入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单位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规划。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要关心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保护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创新先进人物时给予关心和扶持;在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问题,按照学校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全校各级工会组织要利用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平台,把创建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的过程,广泛宣传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成果或做法,积极引导广大教职工以劳模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校工会。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