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来源:中国教育工会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管理员 时间:2021-06-17 浏览:5047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05年1月12日上海交通大学第五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6月16日上海交通大学第八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完善学校治理制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以及《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学校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大学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保障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各院(系)、直属单位等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切实发挥教代会在院为实体中的作用。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实施办法,由校工会负责制定。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听取并审议学校上一届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十条  代表候选人以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按照不低于应选代表总数120%提名推荐产生,并须通过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应当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或者教职工代表参加的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

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等学校二级单位选举的教代会代表,一般应占全体教职工比例的4%-8%,具体比例由校工会在选举前确定。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方面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一般为五年,期满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部岗位调动的,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增补。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六)因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履职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代表身份自然终止:

(一)本人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

(二)离职、退休或者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原选举单位可以按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

(一)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的。

(二)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处理、处分的。

(三)长期出国、外派、病假、事假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因上述情形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或代表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撤消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送校工会,经校工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及时补选,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期满前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安排在上半年。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经学校、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大会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因故不能如期出席会议的代表,应向所在代表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由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主席团主持会议。

常设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工会和部分二级单位领导及教师组成。

常设主席团应推荐产生主席和秘书长。主席一般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秘书长由校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三)审议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等。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校工会在征求群众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形成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在校内调动的,保留其成员资格。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并在下一次教代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与议程,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由校工会与学校党政协商后提出,提交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按相关学科分布或单位性质联合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第三十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代表团成员参加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完成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交给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提案、民主管理与生活福利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调离学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第三十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三)办理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处理的重要事项,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

联席会议由校工会召集,成员包括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以及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

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必须获得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联席会议处理事项或者表决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应认真贯彻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的经费由学校在行政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六条 需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的报告、规划、方案、规定等,向常设主席团汇报通过后,提交大会讨论、审议。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召开前,应当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校工会组织召集,一般议程为:

(一)审议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二)审议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三)审议通过教代会表决办法;

(四)审议通过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

(五)审议通过教代会议题和议程;

(六)审议或审议通过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议程一般为:

(一)会议主持人报告本次大会代表出席情况,确认大会召开有效;

(二)听取需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审议通过的有关工作报告,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方案或草案的情况说明;

(三)审议讨论有关报告、方案或草案,代表应当充分表达意愿和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有关方案或草案;

(五)对有关人员进行民主选举;

(六)审议表决教代会决议,进行大会总结。

第四十条提交教代会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提前送交代表。教代会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教代会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对提交审议、表决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学校和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召开联席会议或提交下一次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事项,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工会有权要求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四十四条 教代会在会议期间应当征集提案。提案工作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执行。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和提案征集工作;提出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总整理意见。

(二)大会闭会期间,协同常设主席团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执行和落实大会决议,督促提案的办理;组织开展教代会各项工作制度和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三)召集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临时代表会议。

(四)召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教代会联席会议。

(五)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七)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汇报,并做好沟通。

(八)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会议有关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医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