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校工会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严禁将公章带出单位使用。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由主席批准同意方可带出,用后立即带回。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条 校工会持有“中国教育工会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和“上海交通大学工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会办公室”)两个图章。“校工会”公章系工会法人章,具有法律效力。“工会办公室”章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于一般校内会议和活动通知。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随意盖章。为提高工作效率,可采取如下分级审批管理方法:
(1)对于已在工会办公例会上通报过的会议和活动的通知等常规的盖章,可直接盖“工会办公室”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盖“校工会”公章,则由经办人办理登记手续后盖“校工会”公章。
(2)每年以校工会名义发给各部门工会的常规文件,文件内容必须经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审定后,才能由经办人登记后加盖“校工会”公章。
(3)以校工会名义对校外的公文,必须由主席签字后,才能加盖“校工会”公章。
(4)上报的各类先进申报材料、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有关函件、报告等需加盖“校工会”公章的,应先呈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席批准后方可盖章,同时需将复印件或电子版提交办公室备案。
(5)有关合同、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必须先经主席审核、批准签字后,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盖章时需提交文件的复印件留办公室备案。
(6)凡是涉及经办人个人的报告或材料需盖“校工会”公章的,必须由主席审核、批准后方可盖章,涉及主席个人的报告或材料由副主席审核、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四条 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主席同意。
第五条 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第六条 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必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耽误工作。
第七条 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其他人员如未经公章管理人员同意私自盖章或私刻公章,一经发现报上级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