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2年 9月27日工会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会常委会工作,充分发挥常委会班子领导集体的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上海交通大学工会工作实施细则》、《上海交通大学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集体决定”的原则。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是对学校工会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同时也是根据授权研究处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部分工作和事项的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工会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2、讨论通过学校工会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3、讨论通过工会的有关规章制度。
4、讨论确定或调整年度财务预决算,决定预算外2万元以上等重大财务支出。
5、讨论确定报请上级工会审批的有关重要事项。
6、讨论决定以校工会名义表彰和推荐到上级工会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7、讨论决定校工会、基层工会组织机构设置及变动事宜。
8、审议提交给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9、讨论提请全委会审议的报告、决议、草案;审议工会委员和工会经审委员的替补、增补;审议决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的替补、增补。
10、研究学校工会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代表名额分配、工作报告及“两委”候选人等,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
11、讨论决策属于“三重一大”的有关事项。
12、研究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中心议题和议程、代表名额分配、工作报告及常设主席团成员推荐人等,提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讨论决定。
13、其他需要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席召集主持。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工会办公室请假,工会办公室及时向主持人汇报。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主席或主席会议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在召开会议前通知到各位常委,需要审议事项的草案(讨论稿)一般应提前3日发送至常委。
第七条 提交常委会讨论的事项,须事先作好准备,形成简要的书面材料,征得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同意,并于会议召开前将议题和有关材料提交工会办公室。比较重大的问题在提交常委会前应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常委会讨论时,主席或副主席应对有关议题向会议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应在意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常委会对有关议题需作表决的,必须在表决前进行充分讨论,达成基本共识后再进行表决,赞同票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通过。
表决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或在征求与会委员的意见后决定。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按时完成,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决议或决定作重大变更时,须经主席同意,提交常委会会议复议。对需紧急处理的特殊情况,可由主席征求常委意见后进行处理,但应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通报。
第十条 工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准备及通知,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常委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会议通过或批准的文件,要及时上报或下发;文件和《会议纪要》由主席签发,也可以由主席委托副主席签发。
第十一条 工会办公室负责对常委会会议的决定和决议进行落实和督办,并及时将结果向主席报告。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出席及会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凡属于会议机密内容,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议以外人员泄露;凡属时效性的机密,应由落实工作的与会人员根据工作程序予以公开,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前泄露。
第十三条 本规则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工会常委会负责制定和修订,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授权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