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交谊舞协会章程
时间:2003-04-25 浏览:5090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交通大学交谊舞协会是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交谊舞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其接受上海交通大学校党委和校工会的领导。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校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增强我校教职工的体质,丰富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提高我校教职工的国际交谊舞水平服务。

第三条 活动范围:配合校工会开展校内交谊舞培训班,举办校内各种舞会,推荐骨干参加市交谊舞培训班,与兄弟院校联合举办联谊活动等。

第二章

第四条 凡爱好交谊舞并具有一定舞蹈基础的本校教职工(含部分退休教职工),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委员会)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有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二. 会员有义务遵守会章,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按时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海交通大学交谊舞协会会员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或委员会)是上海交通大学交谊舞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理事会(或委员会)召集。

第九条 会员大会的任务是:

一.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理事会(或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制定和修改并通过上海交通大学交谊舞协会章程。

三. 选举或罢免协会理事会(或委员会)领导成员。

四. 审议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五. 决定协会的终止。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或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理事会(或委员会)3年改选一次。

第十二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增免理事(或委员)需由理事会(或委员会)决定,并经下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或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委托校工会财务代管。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校工会的拨款;

三.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或赞助。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终止程序

本会遇到特殊情况终止活动时,按下述程序办理终止手续;

1. 理事会(或委员会)讨论通过,提出终止活动报告,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2. 对本会财务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

3. 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终止文件,依法办理终止手续。

第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上海交通大学交谊舞协会理事会(或委员会)

上海交通大学交谊舞协会

第二届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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