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慈善帮困基金章程
时间:200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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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宗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方针,适应劳动、人事、分配、保险制度的改革.增强基层应付急难事件的能力,增加教职工对深化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给那些因各种原因造成经济生活特别困难的教职工以经济补助,从而增强学校的凝聚力,特设立上海交通大学慈善帮困基金。
第二条:组织机构——成立上海交通大学慈善帮困基金理事会。理事会设正副会长各一名,理事若干名,可设立名誉会长。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三条:理事会职责
1.制订与修改章程,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
2.理事会二年调整一次,其成员可连任。
第四条:基金来源
1.学校行政拨款(含人事处从教职工福利费中出资部分)
2.工会节余经费资助
3.部门工会捐赠
4.交大红十字会牵头向各界的募捐款
5.校内各单位代每位教职工捐赠20元(也可从人事处下放的福利费中支出)
6.校内企事业单位捐赠
7.海内外校友、朋友捐赠
第五条:基金的保值增值——由校工会存入市总工会下属“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获得利息后,用于补助。基金的本金一律不动用。
第六条:受助对象——全校教职工中的下列人员:
1.患重病、绝症时,个人承担过多的医疗费用确有困难者;
2.因意外事故伤亡,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
3.孤寡老人,教职工的遗孤;
4.家属下岗待业,经济十分困难者;
5.自然灾害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者;
6.理事会认为需要补助的特困者。
第七条:基金发放办法
1.教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工会了解核实,并提出补助数额的初步意见;
3.理事会审批;
4.审批手续完备后,到校工会财务领取补助款。
第八条:监督机构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为本基金的监督机构。
第九条:本章程解释和修改权属理事会。
上海交通大学工会
上海交大红十字会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