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时间: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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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校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中国工会组织。
第三条 要求加入工会的教职工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经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讨论通过,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并颁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校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条 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足额按规定缴纳工会会费,一般每月交纳一次。
第五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所在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提出,由校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并收回会员证,并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第六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
第七条 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校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工会会员调离本校,其会员关系凭会员证随同一起转移到新单位。调入本校的会员其会员关系亦同。
第九条 本条例从颁发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在上海交通大学工会委员会。
2007年6月